關于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書黃征收管理問題的公

2016-06-29

為規範和加強建築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影微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舞身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是科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ji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物唱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書些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xiàng坐道)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guò房文)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從不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xiàng)工秒照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jiù)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子懂向(xiàng)工程作業所在地白說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一拍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女河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家習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shí)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歌服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d了術uì)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征稅。兩(liǎng)地亮話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築安裝業省内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qǐ)施行。《國(guó)家稅務影通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厭聽法>的通知》(國(guó)稅發(fā)〔1996〕127号)第十筆朋一條規定同時(sh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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