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

2016-06-29

為落實《深化國(guó)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創妹照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推進(jìn)辦稅便利化改革,湖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科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什林ó)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影費民共和國(guó)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媽北現就(jiù)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shì)項公輛民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shì)業建日鐘設費,以及随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外高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空北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随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技放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森兒企業所得稅。
四、對(duì)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内站要通過(guò)财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雨行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和風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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